开曼群岛基金的三种管理模式及其关注要点
开曼群岛是全球离岸基金设立的重要目的地,以其灵活的监管政策和国际认可的法律框架著称。随着开曼对经济实质、反洗钱(AML)及尽职调查(KYC)要求的不断加强,基金管理人需更重视合规管理。本文将详细解读开曼群岛基金的三种管理模式及其适用场景、监管要求和关键关注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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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管理模式:投资管理人(Investment Manager)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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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管理模式: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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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管理模式:自我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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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适用关注点
1. 第一种管理模式:投资管理人(Investment Manager)模式
1.1 模式概述
投资管理人模式是最常见的管理方式,基金实际管理方通过境外实体担任基金的管理股东,持有基金管理股并享有投票权。基金日常管理由董事负责,董事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
1.2 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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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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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东享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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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股东无投票权,仅享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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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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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负责基金的整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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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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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图:

1.3 牌照或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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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设立的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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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SIBA),需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登记为“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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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SIBA取消了豁免登记,要求所有投资管理人必须完成CIMA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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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外的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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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在CIMA注册,但需持有所在地合法牌照(如香港9号牌)。
1.4 经济实质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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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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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设立的投资管理人需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包括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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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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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管理人位于开曼以外(如香港),则无需遵守开曼经济实质法。
2. 第二种管理模式: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模式
2.1 模式概述
在此模式下,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决策权仍由基金董事或管理股东掌握。此模式适合管理规模较小或复杂度较低的基金。
2.2 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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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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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不直接参与基金决策,仅提供专业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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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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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顾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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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金通过附属投资顾问(Sub-IA)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尤其是跨司法辖区的基金。
2.3 牌照或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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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设立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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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外的投资顾问:
2.4 经济实质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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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活动不属于经济实质法的“相关活动”,无须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
3. 第三种管理模式:自我管理模式
3.1 模式概述
在自我管理模式下,基金由董事(或普通合伙人)直接管理,无需聘请第三方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这种模式适用于成本控制需求较高、投资策略简单的基金。
3.2 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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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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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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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聘请非IM/IA性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但不能涉及投资管理职能。
3.3 牌照或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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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无需聘请第三方管理人或顾问,因此不涉及CIMA登记要求,但基金本身需在CIMA备案。
3.4 管理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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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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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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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收取咨询费,但需实际提供服务以避免争议。
4. 三种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适用关注点
4.1 管理成本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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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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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最高,需满足CIMA和经济实质法双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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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牌照费用及运营维护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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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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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低于投资管理人模式,仅需缴纳CIMA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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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牌照费用和维护费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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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模式:
4.2 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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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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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持牌管理人或顾问的模式更容易获得银行开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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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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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模式设立速度最快,因无需管理人或顾问登记。
4.3 募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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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持牌管理人或顾问(如香港9号牌)有助于合法路演和投资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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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模式的募集合规性需重点关注,特别是在境内进行推介时。

总结
开曼基金的三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势与适用场景,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项目需求、成本预算、合规要求等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在选择管理模式时,需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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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确保满足CIMA、经济实质法及所在司法辖区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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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便利性:平衡合规成本与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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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合规性:关注基金推介和募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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