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之持续汇报及通知责任详细介绍: XVI. 持续汇报及通知责任 16.1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8(1)条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I(1)和(2)条,申请人应提供证监会合理地要求的任何资料,以使其能够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B部提出的申请,当中包...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之网络保安详细介绍: XII. 网络保安 12.1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平台(包括其交易系统及保管基础设施)的设计是适当的,及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的情况下营运,并且应确保支持平台营运的所有系统及程序均属稳健并获妥善维护,以尽量减少及适当地管理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风险、专...
根据《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年6月版本)中的具体要求,仁港永胜唐生通过重新整理编辑为下面详细的介绍,涵盖业务操守原则、财务稳健性、营运以及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V. 业务操守原则 平台营运者在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时,应遵循以下业务操守原则,以确保客户的最佳利益和市场的廉...
根据《香港证监会(SF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年6月》中的适当人选规定,以下是由仁港永胜唐生整理的详细介绍,涵盖了适当人选的各项要求和评估标准。 II. 适当人选规定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申请成为持牌人的人士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适当人选,且在获得牌照后,必须继续保持适当人选的状态。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