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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香港证监会SFC发牌或注册后

时间:2025-01-17 04:23:50 阅读:615

以下是仁港永胜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牌手册2024年10月2日》版本整理并完善后的获发牌或注册后详细介绍,内容如下:


第 IV 部:获发牌或注册后

第 8章 申请更改现有牌照或注册

8.1 一般事项
本章列明须获证监会事先核准的若干更改。假如你是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拟作出任何该等更改,相关人士(如持牌法团的准大股东)及个人持牌人应通过WINGS发牌服务向证监会递交申请。

8.2 持牌法团
持牌法团的牌照须获事先核准的更改载列如下。持牌法团一般须就这些申请呈交表格 2。假如申请与大股东有关,便应呈交表格 7。

持牌法团的牌照须获事先核准的更改载列如下

8.3 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
以下是与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有关的发牌后申请。

以下是与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有关的发牌后申请

8.4 注册机构
以下是与注册机构有关的注册后申请。

以下是与注册机构有关的注册后申请

第 9章 持续责任

9.1 一般事项
持牌法团、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及注册机构都必须时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并遵守相关法规及证监会的守则与指引。

9.2 展示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须在主要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如果有多个营业地点,需在每个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其核证副本。
  • 如所有楼层共享同一接待处,只需在该接待处展示即可。

9.3 负责人员的值勤安排

  • 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应时刻监督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若负责人员离港或休假,必须确保有适当的临时安排。
  • 香港联合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业务应有至少两名负责人员。

9.4 终止业务

  • 假如停止从事受规管活动,须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c)条通知证监会。持牌法团和注册机构在终止业务前必须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交还相关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9.5 由持牌法团、持牌个人及注册机构发出的通知

  • 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在首次申请资料有更改时,须通过WINGS发牌服务及时通知证监会。

9.6 由持牌法团的董事及大股东发出的通知

  • 董事成为或终止担任时,须在发生后的七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如需进一步协助,包括申请、合规指导及后续维护服务,请随时联系仁港永胜 www.cnjrp.com 手机:15920002080(深圳/微信同号) 852-92984083(Hongkong/WhatsApp)获取帮助,以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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