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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保管客户资产详细介绍

时间:2025-01-18 00:57:18 阅读:220

根据香港证监会SF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年6月版本》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保管客户资产”部分的详细介绍,涵盖了处理客户虚拟资产及客户款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保管客户资产详细介绍

X. 保管客户资产

10.1 平台营运者应仅透过其有联系实体为其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资产

平台营运者必须确保其客户的资产(包括虚拟资产和款项)是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且仅通过与平台营运者有联系的实体进行保管。这些有联系实体不应从事除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

10.2 处理客户交易及资产的保障

在处理客户交易及资产时,平台营运者需要确保客户资产妥善加以记帐,并尽快完成此操作。当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管有或控制客户资产时,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进行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资产遭到盗窃、欺诈或挪用。

10.3 防止盗窃、欺诈和挪用

平台营运者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制定严格的内控程序,确保客户资产不会因盗窃、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失。尤其是在获得、处置、调动或使用客户资产时,应确保所有操作和权限都明确划定并严格遵守。

10.4 客户资产对帐与监控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有严格的程序来定期检视和审核客户资产的对帐情况。所有账目应由适当的职员核对,发现差异或长期欠款时,应及时报告给高级管理层以便采取措施。对账应确保无遗漏、错误或客户资产错位的情况。

客户虚拟资产

10.5 虚拟资产的安全存储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所有客户的虚拟资产在由有联系实体开设且专门用于持有客户虚拟资产的钱包地址中得到妥善存储。客户虚拟资产必须与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自有资产分隔开来。

10.6 内部政策和管理程序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制定并执行详细的书面内部政策和治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保证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所持有的虚拟资产与客户的虚拟资产数量相等。
  • 不得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存入、转移、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买卖客户虚拟资产,除非是为客户进行交易交收等事务。
  • 98%的客户虚拟资产应当以线下方式储存,例如使用硬件安全模块(HSM)来降低平台被黑客入侵的风险。
  •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确保所有加密设备和应用程序的访问都经过严格授权和验证。

10.7 钱包地址的管理

平台营运者不得从任何非客户指定的钱包地址提取虚拟资产,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证监会批准。

10.8 私钥管理和安全控制

平台营运者应为其私钥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所有加密种子和私钥的生成、存储和备份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私人密钥的管理应采取多重认证和严格的监控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 私钥和加密种子的生成应使用具有随机性的非决定性方式。
  • 种子和私钥应尽可能在离线环境中生成,并在安全的硬件模块(HSM)中保存。

10.9 储存方式的安全性

平台营运者应定期评估各种储存方式的安全性,并采取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储存解决方案。所有的虚拟资产储存技术必须最新并通过全面测试,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10.10 防范风险的提存程序

平台营运者应为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不存在盗窃、欺诈和其他不诚实行为的风险。平台应持续监控虚拟资产相关技术发展和安全威胁,并及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应对策略。

  • 应监控客户IP地址,识别任何非客户的存款或提款指令。
  • 确保所有提取指令都来自客户授权的钱包地址,并设置适当的验证程序。

客户款项

10.11 客户款项的处理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妥善处理客户款项,并确保其有联系实体履行相同的职责。平台营运者应通过独立账户来管理客户款项,这些账户应由香港的认可财务机构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银行维持。

  • 收到的客户款项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存入独立账户,并根据客户的指示进行发放。

10.12 客户款项的利息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将因存储客户款项产生的利息款项及时发放给客户,或按照与客户的书面协议保留在独立账户内。

10.13 客户款项的错误识别

若平台营运者发现任何款项并非客户款项,应及时将款项退还,并报告给相关方。

10.14 客户款项的提存管理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仅通过客户指定的账户进行款项提存,且所有提存请求都要经过适当的验证,确保没有欺诈或错误的发生。

10.15-A 款项提存的审批程序

平台营运者必须确保所有提存请求都经过清晰、透明的审批程序,并且在异常情况发生时,能及时暂停或调查存款和提款。

10.15-B 平台营运者银行账户规定

除非是在证监会指明的获准许情况下,平台营运者不得通过任何银行账户(除非是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并且客户指定用作提存其款项的账户)来提存客户款项。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符合此规定。

10.16 客户款项的核对及转移

平台营运者应尽最大努力(并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尽最大努力)对其银行账户(包括独立账户)内的任何未识别收款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以确认收款的性质及付款人的身份。

  • (a) 一旦确认收到的是客户款项,该款项应在一个营业日内转移至独立账户,即使未能确认付款客户的身份。
  • (b) 如果收到的款项不是客户款项,一旦确认后,平台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款项从独立账户退还。

10.17 常设授权的要求

常设授权是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书面指示,包括以下要求:

  • (a) 授权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客户资产,包括从客户处收取或为客户持有资产。
  • (b) 指明授权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适用于平台营运者的专业投资者客户。
  • (c) 指明授权可以撤销的方式。

10.18 常设授权的续期及撤销

  • (a) 常设授权在有效期届满前未被撤销时,授权可以续期一次或多次:
    • (i) 若授权人非专业投资者,续期不得超过12个月;
    • (ii) 若授权人是专业投资者,续期时限不受限制,但须获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 (b) 如果在授权期满前14日内,平台营运者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客户授权即将到期并告知续期条款,且客户未反对,则授权视为自动续期。
    • 续期期间为:
      • (I) 授权原定期;
      • (II) 若客户非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指定的续期不超过12个月;
      • (III) 若客户为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指定的任何期间。

平台营运者必须在授权期满后一周内向客户确认授权续期。

10.19 向客户披露

平台营运者应全面披露客户资产的保管安排,明确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储存方式。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 (a) 客户的虚拟资产可能不享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H章)和《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I章)下赋予“证券”的相同保护。
  • (b) 若客户款项在海外收取或持有,该等资产可能不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款项的相同保障。
  • (c) 如客户虚拟资产遭遇黑客攻击或因平台营运者违约导致其他损失,平台应披露赔偿安排。
  • (d) 平台应在得知如投票、硬分叉、空投等事件时,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

10.20 平台营运者的内部审计要求

平台营运者应委派指定职员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确保符合保管客户资产的相关规定及处理程序。如发现不合规情况,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汇报。

10.21 账户活动的监察

平台营运者应密切监控账户活动,尤其是不活跃账户。平台应建立内部程序,确保适当处理不活跃账户中的客户资产。

10.22 保险/补偿安排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保护其客户虚拟资产的潜在损失:

  • (a) 保护损失:
    • 50%保障适用于线下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
    • 100%保障适用于在线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
  • (b) 补偿安排可包括以下选项:
    • 第三方保险;
    • 平台营运者或其集团内法人以信托方式拨出并指定的资金;
    • 由香港认可的财务机构提供的银行担保。 平台应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才能对补偿安排作出任何修改。

10.23 监控补偿安排的合规性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内部监控措施,定期检查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并确保补偿安排始终符合规定。

10.24 处理补偿金额超出保障额的情况

如果平台营运者发现补偿金额超出保障额度,并预计这一情况会持续,则应通知证监会,并尽快采取措施确保补偿安排合规。

10.25 资金和虚拟资产的拨出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拨出的资金或虚拟资产适当管理:

  • (a) 资金拨出:
    • 应在认可的财务机构的独立账户内持有,并与平台及其关联方的资产隔离。
    • 若资金由独立第三方持有,平台应向证监会提供书面确认并在证监会要求时披露相关信息。
  • (b) 虚拟资产拨出:
    • 应由关联实体以线下方式储存,并与平台及其关联方的资产隔离。
    • 应确保虚拟资产与补偿安排所涵盖的客户资产相匹配。

10.26 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

平台营运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依据可核实且可量化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 受保资产的估值时间表、每次事故的最高保额及整体最高保额。
  • 保险公司可以是专属自保保险人(根据《保险业条例》定义)。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平台营运者能够确保客户虚拟资产和款项的安全性、完整性,并有效地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漏洞。同时,平台营运者还需要定期更新其安全措施,以应对新的技术和市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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