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平台运营要求介绍,仁港永胜唐生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牌手册2024年10月2日”版本,整理了下面这份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与客户进行交易详细介绍:
IX. 与客户进行交易
9.1 陈述与资料准确性
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户提供建议或代表客户行事时,必须确保所有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且不具误导性。
9.2 市场推广和广告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任何与其服务有关的邀请及广告中不包含虚假、贬低、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资料。
9.3 遵守法律与市场监管
平台营运者必须确保遵守其服务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实施措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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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市场推广活动仅在获准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不违反投资要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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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例如检查互联网协议地址(IP)并封锁接入权限)以防止来自禁止虚拟资产交易的地区的人士使用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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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防止使用虚拟私人网络(VPN)等方式绕过相关区域的禁止性规定。
9.4 投资者账户开立
除非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评估其对虚拟资产的理解和相关风险意识。只有在向不具备相关认识的投资者提供足够培训后,才可开立账户或允许其使用平台服务。
投资者是否具备虚拟资产认识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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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是否接受过虚拟资产的培训或参与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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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的工作经验是否与虚拟资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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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是否具有虚拟资产交易经验。
9.5 认识你的客户(KYC)
平台营运者应采取合理步骤,确认每个客户的真实身份,并了解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若客户并非亲自开设账户,开户程序应确保平台营运者了解客户身份。
开户方式:
平台营运者应遵循证监会认可的开户程序和规定,详情可参考证监会网站、通函及常见问题。
9.6 风险承受水平评估
除非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应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依据评估结果判断客户是否适合参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设计合适的风险状况评估方法,并根据客户的KYC信息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
风险状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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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期审核客户的风险状况,确保其与客户的个人情况和市场变化相匹配。
9.7 风险承担上限
除非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应为每个客户设置风险上限,确保客户承担的虚拟资产交易风险合理。
上限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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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如净资产)和虚拟资产持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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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审并通知客户上限的适当性。
9.8 客户交易指示的来源及受益人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合理信任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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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或实体的身份、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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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中获益或承担风险的最终客户或实体的身份。
9.9 执行交易的条件
平台营运者在没有合理依据确认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前,不应执行交易。
9.10 集体投资计划或委托账户
对于集体投资计划或委托账户,需确保对交易指示来源及受益人的确认与个人账户一致。
9.11 客户协议
平台营运者必须在提供服务前与客户订立书面客户协议,且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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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姓名、地址和身份验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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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地址及证监会持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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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义务和平台营运者提供的服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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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声明。
9.12 客户协议的语言和副本
客户协议应根据客户的选择,以中文或英文编制,且平台应提供相关文件副本,并确保客户了解风险披露。
9.13 客户协议的履行
平台营运者必须履行客户协议中的义务,且客户协议不得限制客户的法定权利或平台营运者的责任。
9.14 服务范围和适用性
客户协议应清晰反映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提供有限服务,协议应相应调整。
9.15 禁止不实条款
平台营运者不得将任何与责任相抵触的条款纳入客户协议或相关文件。
9.16 客户协议的内容要求
客户协议不得包含虚假描述其所提供服务的条款,尤其不得包含表明客户未依赖平台建议的条款。
9.17 尽职审查与信息披露
平台营运者在提供虚拟资产之前,必须进行合理尽职审查,确保客户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能充分理解虚拟资产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9.18 广告和材料的展示
平台营运者在发布虚拟资产的广告或材料时,必须确保材料基于事实、公正且不偏不倚。
9.19 外部交易服务
平台营运者可以在平台外提供交易服务,作为其相关活动的一部分。
9.20 合适性规定
除非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所提供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客户的个人情况。
合适性规定的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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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平台根据每个客户的情况,判断是否触发合适性规定。
9.21 为客户提供合理建议的责任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提供合理适当的建议,尤其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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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制评估虚拟资产对客户的适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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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虚拟资产的风险回报,并将其与客户的风险状况相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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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客户的集中风险。
9.22 复杂产品的适合性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复杂产品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适合客户,并在进行交易前提供清晰的警告声明。
复杂产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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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复杂,条款、特点和风险较难为零售投资者理解。
9.23-A 风险披露与警告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对客户提供风险披露声明,特别是在涉及复杂产品的交易时,平台需明确披露相关风险信息。
9.23-B 买卖指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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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营运者不需要遵守某些特定的买卖指示规则,特别是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具体规则可以参考平台的规定及其与客户达成的协议。
9.24 开立多个账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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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应允许单一客户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户,除非是通过分账户的方式来处理。例如,某些客户可能会因业务需求或其他合法理由被允许设立多个子账户,但这些账户必须有明确的分隔与用途。平台应确保每个账户的用途是明确且合规的。
9.25 交易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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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确保在其平台上提供准确、透明的交易信息,以便客户能够做出知情决策。所有的交易指示、成交记录、以及与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都应清晰呈现给客户,并且不应有误导性内容。特别是对虚拟资产的买卖过程,平台应确保所有信息均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展现。
9.26 向客户披露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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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客户知悉虚拟资产买卖的风险,特别是在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法团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平台应确保在每笔交易之前,有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披露,让客户对潜在的风险有清晰的了解。
9.27 向客户披露平台信息
9.28 提供虚拟资产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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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平台上可交易的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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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虚拟资产的历史价格及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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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虚拟资产的发行团队或开发团队背景资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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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和重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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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平台与虚拟资产发行人或管理团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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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虚拟资产的官方网站、白皮书及智能合约审计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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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果虚拟资产有投票权,应说明平台如何处理该等投票权。
9.29 确保资料不具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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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营运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平台上所有发布的资料和信息不含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内容。平台必须确保所有的交易信息、费用结构、以及虚拟资产资料都是真实、准确且及时更新的。
9.30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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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确保其财务状况的透明,并向客户提供已审核的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应准确反映平台的经济状况,客户可以通过这些资料评估平台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9.31 交易确认与信息披露
9.32 成交单据、户口结单与收据
9.33 系统与交易记录透明
结论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香港虚拟资产平台的透明度与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市场风险。同时,这些规定也帮助平台营运者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客户沟通机制。平台运营商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合规经营并提升市场信任度。
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要求,平台营运者应向每位客户提供及时和有意义的资料,确保客户了解其虚拟资产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详细情况。以下是平台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的具体要求:
1. 成交单据
平台营运者在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关于虚拟资产的合约后,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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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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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营运者应在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有关合约后第二个营业日结束前,制备并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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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在同一天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超过一份合约,除非客户明确表示反对,平台可制备单一份成交单据来记录所有合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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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单据内容 成交单据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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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平台营运者的经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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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及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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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约的详细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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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拟资产的数量、名称、描述及其他辨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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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性质(如买卖、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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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作为主事人,需注明其主事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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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订立日期、履行或交收日期及成交单据的制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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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虚拟资产每单位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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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和收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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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约所需支付的代价。
2. 户口月结单
平台营运者应根据客户账户的情况,定期提供户口月结单。月结单提供账户的详细交易记录和余额变动,确保客户了解其账户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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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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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在每个会计期结束后的第七个营业日内向客户提供户口月结单,特别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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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在会计期内需要提供成交单据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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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账户的余额非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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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账户持有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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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月结单内容 月结单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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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平台营运者的经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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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户的姓名、地址及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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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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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果客户的账户由关联实体持有,需注明该实体的经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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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平台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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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账户的结余及期间内的变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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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所有与客户订立的合约详情,包含主动订立的合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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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客户虚拟资产的变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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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账户中每类虚拟资产的数量、市场价格及市值(如果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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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账户的收入和费用详情。
3. 客户要求户口结单
客户可随时要求提供特定日期的账户结单,平台应根据客户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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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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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要求提供某一日期的户口结单,平台应准备并提供该结单,载有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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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的结余和虚拟资产的数量、市场价格及市值(如果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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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尽快提供结单,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完成。
4. 收据
平台在收取客户资产后,应向客户提供收据,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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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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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平台或其关联实体收取客户资产时,应在第二个营业日内制备并向客户提供收据,说明收取的资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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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客户直接存款到平台的银行账户,或已在成交单据中明文说明作为收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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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内容 收据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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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平台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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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收据制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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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及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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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收取客户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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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产的数量、描述及其他辨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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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资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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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客户资产的日期。
5. 杂项条文
平台应根据以下要求处理客户的文件请求,确保信息透明且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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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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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可以要求提供任何已发出的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的文本。平台应尽快提供,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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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平台或其关联实体按照规定需要提供文件时,平台应确保文件的格式(中英文)符合客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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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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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或其文本)一旦送达以下人员,即视为已妥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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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其他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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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客户的地址、传真号码、电邮地址或通过平台网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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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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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平台收到证监会的要求,应确保在营业时间内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的文本,供客户查阅。若文件已超出保存期限,则可例外。
结论
这些规定确保平台营运者为客户提供及时、透明且详细的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包括成交单据、月结单和收据的提供要求。平台应根据这些规定确保每个客户都能清楚了解其虚拟资产和账户的具体情况,从而增强平台的合规性和客户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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