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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之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详细介绍

时间:2025-01-18 01:21:25 阅读:203

根据香港证监会SF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 年 6 月》版本整理。以下是详细内容:


XI. 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

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11.1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就该平台营运者的运作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承担全部责任,从而确保以稳健、具效率和效益及合规的方式进行营运,包括:

  • (a) 制订和实施平台营运者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及确保这些监控措施持续有效并获僱员遵从;及
  • (b) 设立和维持适当及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识别和管理与平台营运者的业务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相关的风险。

11.2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了解该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性质,其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承担政策。

11.3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清楚了解其本身的权力及责任。就该等权力及责任而言:

  • (a) 他们应该可以及时地取览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资料,以确保他们得以持续和及时地了解平台营运者的运作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及
  • (b) 他们应该可以获得及在适当情况下寻求一切与该等业务及高级管理层本身的责任有关的必需意见。

11.4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为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设立和维持有效的管理及组织架构以及清楚的汇报途径,并将监督和管理职责指派予合适和有经验的人士执行。高级管理层亦应确保与授权和审批有关的详细政策及程序以及重要职位的权力获清楚地界定和传达予各职员,并予以遵守。

职责划分

11.5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主要的职责及职能获适当划分,特别是指那些若由同一人执行时,可能会导致潜在利益冲突、错误不被察觉,或容易让违规者有机可乘,以致该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其客户承受不适当风险的职责及职能。尤其是:

  • (a) 前线部门的职能(包括销售职员、负责处理客户指示的职员)及后勤部门的职能(包括负责处理客户资产、交收及会计的职员)应由不同职员透过不同汇报途径执行;及
  • (b) 合规及内部审计职能应(i)独立于并与(a)节所述的运作职能加以划分;及(ii)各自分开。此外,这些职能应直接向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汇报。

能力

11.6 平台营运者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活动,及尽量减少因主要职员缺勤或离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11.7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聘用或委任经营业务的任何人士,都是适当人选及具备履行该受僱职责或受委职责的资格(包括具备有关的专业资格、培训或经验)。

11.8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具备足够的资源,从而得以勤勉尽责地及确实勤勉尽责地监督获它们僱用或委任以代表其经营业务的人士。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就这些僱员及人士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11.9 为确保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和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以及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和它们的僱员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获得遵守,平台营运者应在充分考虑培训需要后,制定适当的培训政策。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提供充分的入职及持续培训,以配合它们的僱员执行特定职责。

内部监控措施

11.10 平台营运者应具有内部监控程序、财政资源及运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预期,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客户及资产,以免其受偷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招致财政损失。

风险管理

11.11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并维持适当和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该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及其客户所面对的风险(不论是财务或其他风险)。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蒙受损失的风险得以维持在可接受的及适当的水平,并采取适当而及时的行动以遏制并妥善地管理有关风险。特别是,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持仓只可是其拥有所需的财政及管理能力承担的持仓。

11.12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维持有效及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风险管理职能连同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

  • (a) 清楚界定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风险政策,并订立和维持与其业务策略、规模、运作的复杂程度及风险概况相称的风险措施;及
  • (b) 监察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实施情况,并定期检视这些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其仍然适当及有效。

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获提供风险报告,及就任何重要风险和重大偏差接收及时警示。

11.13 平台营运者应就其交易平台的运作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监控措施及监督管制措施。有关措施应包括:

  • (a) 系统监控措施,让平台营运者能够:
    • (i) 防止出现“胖手指”(fat finger,意即错误操作键盘或鼠标)错误的情况,例如在为买卖盘价格及数量输入限价或上下限量时;
    • (ii) 实时阻止平台接纳可疑的客户交易指示;及
    • (iii) 在平台上取消任何未执行的交易指示。
  • (b) 为以下目的而经合理设计的自动化交易前监控措施:
    • (i) 防止输入任何会超逾为每名客户所订明的限额(包括上文第 9.7 段所提述的风险上限)的交易指示;
    • (ii) 就输入可能是错误的交易指示向使用者发出警示,并防止输入错误的交易指示;及
    • (iii) 防止输入违反监管规定的交易指示。
  • (c) 定期进行交易后监察,以合理地识别出任何:
    • (i) 可疑的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平台经营者在识别出任何可疑的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后,应实时采取步骤防止有关活动继续进行;及
    • (ii) 须采取进一步风险监控措施以应对的市场事件或系统缺失(例如对市场造成的非预期影响)。

11.14 如机构专业投资者获准在其于平台营运者的客户账户内没有足够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见上文第 7.23 段) 的情况下在平台以外进行交易,平台营运者便应按照其运作模式订立适当的限额,以确保平台营运者因客户违约或市况改变而蒙受损失的风险维持在可接受及适当的水平,并定期查核及检视这些限额的成效。

合规

11.15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遵守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适用于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任何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内部政策及程序。

11.16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维持有效及独立的合规职能。合规职能连同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

  • (a) 订立、维持和执行清楚、有效且涵盖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各相关范畴的合规

政策及程序;及

  • (b) 定期检视合规政策及程序的适切性及执行情况,并确保其依时与有关立法或规定的一切改变及新增要求保持一致。

11.17 合规职能应负责监控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是否按照其制定的合规政策及程序,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监控情况。

内部审计

11.18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适当的内部审计程序,确保它及其有联系实体在日常营运中遵循适当的程序,特别是与财务、客户资料、资产管理、市场活动以及合规性检查相关的程序。

11.19 内部审计应是独立于平台营运者的其它职能,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审计结果。审计职能应拥有全面访问所有有关平台营运者运作的权限。

投诉管理

11.20 平台营运者应有明确的投诉管理程序,以有效处理客户投诉,并在客户表达不满时采取及时且适当的行动来解决问题。

防止贿赂及其他不当行为

11.21 平台营运者应建立及实施有效的措施,以防止贿赂、贪污及其它形式的不当行为,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董事及员工)遵守相关反贿赂法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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