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仁港永胜唐生根据自己多年从业经验实践拟定的关于《尼维斯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简称PTC)牌照常见问题解答》,旨在帮助设立或运营尼维斯PTC结构的投资人、家族办公室、信托架构顾问等全面了解操作实务及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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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情况下,尼维斯PTC本身不需要申请金融服务牌照,前提是其仅作为家族成员信托的受托人,不对公众开放信托服务。根据《尼维斯信托公司条例》(Nevis Trust and Trustees Ordinance)和《尼维斯商业公司条例》(NBCO),私人用途PTC是豁免许可的。
✅条件限制:
PTC仅可为特定家族设立的信托担任受托人;
不能为公众或不特定对象提供受托服务;
不得从事零售信托、基金管理、银行或保险业务。
提示:如PTC涉及“商业信托”或“公众信托”,将需申请受监管牌照(如受托人牌照)。
答:虽然PTC无需金融监管牌照,但其仍需在尼维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IBC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并履行如下义务:
注册时提交公司章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任命董事、股东(通常由家族成员或目的公司担任);
指定注册代理与注册地址;
每年提交公司年审文件,支付年费。
答:可以,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所有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必须属于同一家庭单元或集团(Family Group);
不可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受托服务。
实践中常用结构:
一个PTC+多个家族信托(通常通过目的公司或SPV持有资产),有效地整合控制权及家族治理。
答:尼维斯法律没有强制董事资格要求,但建议任命具备信托管理或法律背景的人士,例如:
家族成员(控股人);
家族信托顾问;
离岸信托专家;
法律/税务顾问(如需设立审慎治理机制)。
✅ 建议:可设立“咨询委员会”或“保护人机制”协助决策。
答:是的。
尽管PTC不是受监管金融机构,但其涉及信托结构、跨境资产安排、银行开户等,仍需承担一定程度的KYC / AML义务,例如:
对信托委托人(Settlor)、受益人(Beneficiaries)、董事、股东进行身份识别;
保留尽职调查资料;
如涉及银行开户,银行将要求提供KYC证明材料。
建议:配合注册代理维护最新KYC档案,并准备必要合规说明条款。
答:可以,但银行会对PTC进行严格审查。关键要素包括:
明确的结构图(包括信托架构与资产流向);
完整KYC文件(包括最终受益人、董事、设立人等);
声明文件,说明其为私人用途而非公众募集;
合规承诺条款(例如《AML/KYC合规声明》);
说明其作为“控制型工具”而非盈利性业务实体。
✅ 实务建议:选择熟悉信托架构的银行,并可配合专业顾问准备银行配套资料包。
答:可以。PTC常作为母公司设立:
投资控股公司(Holding SPV);
房地产SPV;
私募基金平台;
风险隔离工具(如受限目的公司);
注意事项:
所有SPV仍应与家族信托结构挂钩;
不可用于公众集资;
保持结构透明,确保税务与合规路径清晰。
答:是的。
尼维斯IBC架构本身享有如下税务优势:
项目 | 是否征税 |
---|---|
公司所得税 | ❌ 无 |
资本利得税 | ❌ 无 |
遗产税 | ❌ 无 |
印花税 | ❌ 无(特定转让可能适用) |
申报义务 | ✅ 年审及基本公司信息维护 |
但若信托资产在其他国家有来源收入或投资分红,仍需关注源国税务合规义务。
答:标准设立步骤如下:
确定结构设计(如是否为单一信托或多个信托);
挑选名称并查册;
委托注册代理设立公司(递交Mem & Art);
任命董事、股东,准备KYC材料;
签署设立信托文件(如由PTC担任受托人);
申请银行账户(可配合专业资料包);
后续维护:年审、合规说明、结构更新。
答:
比较项目 | 尼维斯 | BVI | 开曼 |
---|---|---|---|
成本 | ✅ 较低 | 中等 | 较高 |
保密性 | ✅ 强 | 中等 | 中等 |
政府干预 | ✅ 少 | 较少 | 趋严 |
设立速度 | ✅ 快(3~5日) | 快 | 稍慢 |
法律制度 | 普通法+信托法规 | 普通法 | 普通法 |
信托认可度 | ✅ 高,法院保护信托利益 | 高 | 高 |
答:可以,且极为常见。
尼维斯PTC通常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结构,其下属SPV或附属公司可用于:
控股股权资产(如家族企业);
不动产持有;
投资组合管理(股票、债券、基金、数字资产等);
保险安排(配合保单信托或PPLI结构);
资产保护优势:
PTC下设的信托通常具备强大“防火墙”功能,可在设立人破产、诉讼、离婚、征税等情形中隔离资产,前提是架构合法、设立合规、目的正当。
答:完全可以,且常用于跨境架构中。
举例结构如下:
设立人(Settlor)✅ 典型应用:
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信托持有开曼基金份额;
香港家族办公室负责日常投资建议;
实现家族治理、投资管理与全球税务分工清晰。
答:强烈建议以书面信托契约**确立信托关系。
尽管尼维斯法律承认某些“默示信托”或“构成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但在实践与司法保障中,无明文契约将极难执行或进行税务合规。
实务建议:
使用标准信托契约模板(可由律师起草);
明确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信托目的及资产范围;
可加入“可撤销条款”、“家族宪章”、“分配机制”等。
答:不是强制要求,但强烈建议定期召开会议并保留记录。
✅ 原因包括:
有助于展示治理结构完善;
在银行开户、税务申报、合规检查中,证明公司运作真实;
可作为家族成员之间治理分工的证据。
建议配套:
年度董事会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例如设立新信托、更换银行、投资批准);
财务报表或结构更新备忘录。
答:可以,且常见做法之一。
通常为避免家族成员直接持股,PTC的股东会是一个**“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其无自然人受益人,仅为特定目的存在,如“管理该PTC为家族信托架构提供受托服务”。
✅ 优点:
增强控制隔离性;
避免实际控制人暴露;
延续性强,可用于多代继承。
答:理论上可以,但应保持结构逻辑一致并避免滥设。
每个PTC需对应一组家族信托或特定结构,若因治理或地域因素需设多个PTC,务必保持以下合规逻辑:
每个PTC独立注册、独立董事;
说明其用途与不同家族成员结构的逻辑;
不可用于规避税务或资产隐藏的非法目的。
建议:
建议向注册代理或税务顾问事先说明结构意图,避免跨国税务滥用嫌疑。
答:取决于控股人与实质运营地。
若PTC的董事均为某国税务居民,并且管理决策“实质上”在该国进行,可能被认定为“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受控外国公司),其收入可能会被征税。
✅ 避免建议:
设立独立尼维斯或第三地董事;
使用专业服务商提供公司秘书服务与实质办公地址;
董事会议定期在尼维斯或第三地召开;
保留会议记录与实质决策证据。
答:通常包括如下人员:
设立人本人(Settlor);
配偶或伴侣;
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家族企业受益人;
法律上定义的家族群体成员。
✅ 建议:在信托契约或PTC公司章程中明确界定“家庭群体”定义,避免超范围而触发金融监管义务。
项目 | 标准周期 | 说明 |
---|---|---|
公司名称查册与保留 | 1 个工作日 | 可预留30天 |
设立公司(含章程) | 3~5 个工作日 | 与注册代理提交完整资料相关 |
银行开户(含预审) | 2~8 周 | 视银行及准备资料复杂程度 |
全套KYC文件准备 | 3~10 日 | 包括董事、股东、受益人等 |
✅ 成本区间(参考):
公司设立与政府费用:约 USD 1,200 ~ 2,500
注册代理服务年费:USD 1,000~2,000
银行开户咨询服务:USD 1,500~3,000(如需配套支持)
文件翻译与合规配套资料包(如需):另计
以上报价未含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以仁港永胜业务顾问报价为准。
答:尼维斯法律未强制,但为治理与透明性考虑,建议做基础财务审阅:
可由注册会计师编制简单年报;
若涉及重大信托资产转让或跨境投资,建议留存审计记录;
银行或监管合规时可作为信用背书文件。
答:需向注册代理披露UBO信息,但不会公开登记。
尼维斯不设公共UBO登记册;
但根据《尼维斯反洗钱条例》与国际FATF标准,注册代理必须保存UBO资料以供必要时向监管、银行或国际合规合作使用;
如申请银行账户,UBO信息必须向银行披露。
✅保密性强,但不可用于逃避合规监管。
答:可以,但需注意监管及税务合规。
如PTC或其所设信托持有虚拟货币钱包、NFT、DeFi资产等,仍应视为可控资产;
若资产涉及第三国平台交易(如币安、OKX、Coinbase),建议配合提供地址证明、KYC声明等;
强烈建议使用冷钱包/多签结构托管资产,避免集中风险;
建议在信托契约中对数字资产纳入定义,并界定分配方式或访问权限。
答:可以,流程并不复杂,但需保留变更记录。
更换注册代理:通过公司董事决议并通知公司注册处;
更换董事:需修订董事名册并更新法定记录;
更换注册地址:由新代理提交变更表格。
建议:变更时同步更新信托文件、银行资料及KYC信息,确保链路一致。
答:可以,但通常建议使用Purpose Trust 或 Foundation 结构。
PTC本质为商业法人,如用于慈善,可设立一个慈善目的信托,由PTC担任受托人;
若为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模式,建议考虑与巴拿马、列支敦士登结构搭配。
✅ 案例:
“Smith Family PTC”担任信托受托人,信托用于资助家族基金会开展教育与医疗援助,具有家族影响力投资(Impact Investing)功能。
答:可以,尼维斯允许跨境迁册(Redomiciliation),但需满足双边法律允许。
✅ 迁册流程:
获得现有注册代理/董事批准;
准备迁册决议及资产负债声明;
接收地(如BVI)律师确认结构合法合规;
尼维斯注册处批准后注销原公司;
在新司法区完成注册与存档。
注意事项:
银行账户、信托契约、资产登记等需同步迁移;
迁册将触发税务居民变更与资产申报义务。
答:可以购买,且建议考虑配置。
多数国际保险公司可为PTC安排“Trustee Liability Insurance”;
涵盖因管理失误、受益人争议、投资损失等引发的索赔责任;
也有专业产品支持董事与高管责任险(D&O Insurance)。
✅ 适用于资产规模较大、涉及跨境复杂架构的PTC结构。
答:需确保设立目的正当、治理清晰、符合经济实质。
建议策略:
保留董事会议记录、家族决议等文件,展示决策与控股权分离;
在信托契约与PTC章程中体现家族治理、慈善目的、资产隔离等长期安排;
合理规划分红、再投资及分配机制,避免短期规避税务安排痕迹。
答:可以,但需结合属地法律,防范潜在冲突。
✅ 香港居民:
可通过PTC+尼维斯信托持有海外资产(如股权、保险、基金);
信托受益人可逐代分配;
建议设立“保护人”(Protector)由香港律师或家族长辈担任;
可配合香港家族办公室或持牌人进行托管或建议服务。
✅ 内地居民:
建议先完成境外资产转移或ODI合规申报;
信托结构不违反《中国继承法》《婚姻法》前提下具有法律正当性;
建议搭配《遗嘱》《家庭协议书》增强法律连贯性。
答:PTC通常担任“受托人”(Trustee)角色,但在部分架构中也可作为“管理人”或“控股工具”。
若设立受监管信托结构(如新加坡VCC下家族基金),PTC可作为资产持有平台或GP;
若设立多级控股平台,PTC亦可担任**“指令控制层”**角色,受益人无直接控制权。
明确区分角色:
受托人:负责信托资产管理、履行信托目的;
管理人:受保护人或委托人授权执行操作,不拥有法律责任。
答:可以,但应符合章程与信托契约要求,且保持合规披露。
✅ 建议:
在章程中加入“限制转让条款”或“受益人同意条款”;
结构重组(如信托合并、受益人变更、SPV转让)应有专业律师指导;
若涉及跨境监管资产(如证券型代币、基金份额),可能需额外报备。
答:关键在于信托/公司是否为CRS下的“金融机构”或“被动非金融实体”。
CRS判断逻辑如下:
实体类型 | 是否需要申报 | 判断依据 |
---|---|---|
PTC本身 | 否 | 若非受监管信托公司、无资产管理业务,即为非金融机构 |
信托 | 视情况而定 | 若有专业管理人(如资产管理公司),可构成“金融机构” |
SPV公司 | 通常为“被动非金融实体” | 若由信托持有,则最终受益人信息需向银行披露 |
建议措施:
使用“非金融实体”声明;
选择不自动交换的银行(如阿联酋、部分加勒比银行);
保持信托为“自主管理”状态,不聘请外部资产经理。
若最终受益人为CRS成员国居民(如中国、法国、澳洲等),即便PTC不属申报主体,银行仍可能要求间接披露UBO信息。
答:通过信托契约设定多代受益人,并加入分配规则与控制机制。
✅ 典型工具:
生命利益受益人(Life Beneficiary):如第一代设立人;
备用受益人(Remainderman):如子孙后代;
受益人委员会(Beneficiary Committee):监督信托分配运作;
保护人(Protector):拥有更换受托人权、否决分配建议等权力。
实务建议:
设立Letter of Wishes(意愿函),指导信托分配策略;
配合《家族宪章》,明确价值观、子女教育、投资指引;
引入“分阶段继承机制”,例如年满25岁分一笔、结婚再分一笔。
答:需结合税务、成本、合规及结构可控性考虑,常见如下:
地区 | 特点 | 适合场景 |
---|---|---|
BVI | 成本低、注册快、认知度高 | 持股、基金平台、家族投资 |
开曼 | 可设立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 多资产风险隔离结构 |
香港 | 适合实际运营公司或IPO准备 | 控制实业或持有专利 |
新加坡 | 合规性强、适合设立家族办公室 | 东南亚资产管理与合规展示 |
建议:若涉及不同类型资产,可采用“一PTC+多SPV+多管辖区”模式,实现治理与资产分离。
答:可以,具体需看信托契约设定是否为:
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委托人可随时修改或终止;
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一经设立不得修改(除非设有保留权利);
✅ 如需灵活安排:
在契约中保留设立人变更权、受益人替换权;
设立Letter of Wishes供PTC董事或保护人参考;
若不便修改信托,可通过PTC更改对SPV控制权,从而间接调整资产分配。
答:不建议。PTC若未与信托结构绑定,容易被质疑滥设。
PTC设计初衷即为家族信托服务平台,若长期未担任信托受托人,将面临合法性及税务风险;
银行在开户时亦会要求说明信托结构,若无信托契约配套,易被拒绝开户。
建议:即便初期仅设立一个信托,也应同步建立**“目的说明文件”或预设信托契约草案**,保障结构一致性。
答:可以,但可能触发如下事项:
资产转让税(如地产印花税);
资本利得税(如美国股票/物业);
源国披露义务;
反避税调查(如BEPS、GAAR规则)。
✅建议路径:
启动前请税务顾问进行资产重组影响评估报告;
选择“公允价值”+“过桥信托”结构分步转入;
或由设立人注入资产设立“新信托”,再交由PTC管理。
答:需事前通过治理机制化解,常见工具如下:
工具 | 功能 |
---|---|
家族宪章 | 明确治理规则、价值观、冲突解决机制 |
保护人机制 | 设置第三方为治理仲裁者 |
受益人委员会 | 提升透明度与分配合理性 |
家族会议制度 | 定期共识决策平台 |
案例:设立“Smith Family Trust Governance Charter”,每年召开一次“家族大会”评估投资计划与慈善方向,避免后代内耗。
答:官方语言为英文,所有注册文件及信托契约应使用英文提交。
✅ 可采用双语方式处理:
正式提交英文版本;
附带中英对照版本供家族内部理解与签署;
重要场合可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公证版”英文文件。
答:可以,适用于以下场景:
在美国持有证券账户(如美股券商);
在美国有不动产或基金投资;
银行或券商要求提供税号进行申报(W-8BEN-E等);
✅ 获取方式:
向美国IRS递交SS-4表格;
指明实体类型为“Foreign Corporation”;
获取后仅作税务识别,不代表需在美报税。
建议由专业人士协助申请,确保不会触发CFC、FATCA责任。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清单:
项目 | 内容说明 |
---|---|
年审(Annual Renewal) | 向尼维斯注册处续牌,缴纳年费 |
注册代理续签 | 持续维持注册地址及法定秘书服务 |
董事更新/声明 | 如有更换董事或职务变更,需更新登记 |
结构审阅 | 每年至少一次结构与文件更新确认 |
银行账户合规回访 | 更新KYC、UBO、税务居民声明等资料 |
信托架构回顾 | 检视受益人、资产分配、治理安排 |
实务建议:建立年度“合规回顾模板”由家族顾问或秘书公司执行。
答:可以,但应满足“共同家庭群体”原则并保持治理逻辑清晰。
✅ 常见安排如下:
模式 | 描述 | 适用情况 |
---|---|---|
单PTC + 多信托 | 一个PTC担任多个家族成员设立信托的受托人 | 同一家庭控股体系(如父母、兄弟姐妹各设信托) |
单PTC + 多层信托 | 家族主信托 + 子代教育信托/慈善信托 | 家族治理+特定功能信托分离 |
双PTC结构 | 控制权层/资产层分设 | 避免资产归属混淆、简化合规审查路径 |
建议:
明确每个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范围;
配套独立信托契约,防范权责混淆;
若涉及代持资产,宜配合家族宪章或信托治理手册。
答:可通过控股+受益人双通道形式实现资产统一管理。
✅ 实例结构图:
委托人(Settlor)配置逻辑:
PTC担任信托受托人持有基金平台母公司;
信托可直接或通过SPV认购基金份额;
若信托内资产需具高流动性,可设“子信托”配置高频资产,如现金类、债券类。
答:关键在于控制申报主体的“金融机构”认定和申报义务压缩。
工具 | 策略 |
---|---|
银行选择 | 优先选用非CRS或非积极推动穿透国(如阿联酋、开曼本地银行) |
实体设计 | 使用“目的信托+PTC+被动SPV”三层结构 |
金融资产持仓 | 避免PTC直接开户做高频金融交易,可通过基金平台操作 |
✅ 建议:
在银行CRS自我声明中明确为“被动非金融实体”;
如有资产管理人介入(如香港9号牌公司),信托将被视为金融机构,应由管理人代为申报。
答:建议通过“资产托管SPV”处理,确保合规、可审计与可追溯。
✅ 设计方案:
信托设立后,由PTC设立子公司“Digital Asset Holding Ltd”(注册地可选BVI、开曼);
数字资产存放于冷钱包或由专业托管人(如BitGo、Fireblocks)保管;
所有交易记录应保存完整,包括钱包地址、交易哈希、交易目的。
特别说明:部分虚拟资产平台会要求提供信托契约、董事声明信、合规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答:是的,建议采用“属地控股+主信托控股”的双层结构避免遗产税与资产冻结风险。
国家 | 建议结构 | 原因 |
---|---|---|
美国 | PTC → 特拉华LLC或Wyoming LP | 避免40%遗产税+FIRPTA合规 |
英国 | PTC → BVI公司持有伦敦房产 | 避免非居民印花税与IHT(遗产税) |
澳大利亚 | PTC → 澳本地Unit Trust或Family Trust | 土地税分摊、收入税透明 |
✅ 配合:
房产投资契约需注明由信托实际控制;
必须安排遗产税应对意见书(Estate Tax Planning Memo);
与属地律师沟通结构合法性与备案需求。
答:建议设立“信托运营章程”,明确如下机制:
模块 | 内容 | 建议频率 |
---|---|---|
投资授权制度 | 超过XX金额须双签 | 按金额等级设限 |
账户审批流程 | 转账须董事+秘书签名 | 每季度审计一次账户流水 |
信托资产估值机制 | 年度估值、交叉验证 | 年报附资产净值表 |
审计制度 | 聘请第三方审计师 | 每年出具财务报表 |
可引入“数字化信托管理系统”,如TrustQuay、NavOne等,强化流程记录与风险审查。
答:建议预设如下材料并建立“穿透链路透明资料包”:
✅ 建议准备:
信托契约+董事声明信;
实际控制结构图(Structure Flow);
成立意图函(Letter of Purpose);
PTC与信托之间操作记录与会议纪要;
税务意见书或法律备忘录(如“是否构成CFC”说明);
若为高风险国家居民(如中国、法国、德国),建议事先获取属地税务律师意见,并避免“空壳结构”或“无分配式信托”模式。
答:可以,建议设立“公益信托条款”并独立治理架构。
设立宗教基金或慈善项目信托;
由PTC担任受托人,但设立独立顾问委员会审议项目;
所有支出须符合“慈善目的”,不得分配予受益人;
可申请慈善免税备案(视属地而定,如新加坡、香港等);
注意:不可将公益信托用于隐性资产控制,否则会违反洗钱法规与慈善条例。
答:可以,需配置如下职能模块:
职能板块 | 核心内容 |
---|---|
投资管理 | 建立FO基金池、投资授权、财务决策 |
风险合规 | 内控制度、KYC/AML制度、审计机制 |
家族治理 | 家族会议、代际教育、继承规划 |
生活服务 | 教育、医疗、文化与身份规划等 |
✅ 可设下属子公司“Smith Family Office Limited”,统一处理运营与服务性事务,并由PTC控股统一监管。
答:当然可以,以下为建议配套资源(可定制,联系仁港永胜唐生咨询):
结构图示模板:
单PTC多信托控股结构图
跨境信托+VCC+SPC整合图
CRS与FATCA穿透路径示意图
文书模板清单:
尼维斯PTC公司章程模板(中英对照)
信托契约(家族用途版+代际继承版)
Letter of Wishes(分配意愿函模板)
银行开户合规包(含董事声明+信托结构说明信)
家族治理宪章草案(Governance Charter)
✅ 总结建议:
尼维斯PTC是高净值家族或企业集团用于受控设立信托结构的重要工具,其在法律灵活性、设立成本、税务待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建议搭配以下实务操作:
编制《KYC合规文件包》《结构图》《治理框架说明》;
明确董事责任与资产监管边界;
配合信托受托服务商(如专业家族办公室或律师)进行设计与维护。
如需获取设立尼维斯PTC的标准文件模板、银行配套资料包、或全流程代办服务,欢迎联系:
仁港永胜 RUNGANG Consulting
官网:www.jrp-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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