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下列名单,旨在告知公众有关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本名单列出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如欲了解个别平台营运者的更多资料,请点击中央编号的连结或参阅证监会的公众纪录册。
证监会发表本名单,并不表示对任何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表现或信用作出保证。
中央编号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发牌日期 | |
---|---|---|---|---|
英文 | 中文 | |||
BPJ213 |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 OSL数字证券有限公司 | OSL Exchange | 15/12/2020 |
BPL992 |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 HashKey Exchange | 09/11/2022 |
BPW549 |
Hong Kong Virtual Asset Exchange Limited |
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
HKVAX | 03/10/2024 |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EX Limited |
香港数字资产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HKbitEX | 18/12/2024 | |
BUA970 | Accumulus GBA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 | 云账户大湾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Accumulus | 18/12/2024 |
DFX Labs Company Limited |
N/A | DFX Labs | 18/12/2024 | |
Thousand Whales Technology (BVI) Limited |
N/A | EX.IO | 18/12/2024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
本名单列出牌照申请尚未获证监会批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请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备注1),并包括那些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在本名单列出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均未获证监会发牌,且未必遵守证监会的要求。请注意证监会并没有正式向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发牌。
本名单的目的是为帮助公众判断一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有对其向证监会申请牌照的情况作出失实或误导性的陈述。
投资者应参閲以上证监会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取得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证监会亦提醒投资者警惕在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平台上(该申请者并不一定会最终获发牌,并可能须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或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包括任何不受规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备注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如非被当作获发牌不应在香港开展其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递交牌照申请日期* | |
---|---|---|---|
英文 | 中文 | ||
Hong Kong BGE Limited | 不适用 | BGE | 不适用# |
Victory Fintech Company Limited | 胜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VDX | 不适用# |
Panthertrade (Hong Kong) Limited^ | 猎豹交易(香港)有限公司^ | PantherTrade | 15/11/2023 |
NewBX Limited^ |
不适用 |
Bixin.com | 24/01/2024 |
HighBlock Limited | 不适用 | bitV | 06/02/2024 |
YAX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YAX | 07/02/2024 |
Bullish (GI) Limited^ | 不适用 | Bullish | 07/02/2024 |
Foris DAX HK Limited^ |
不适用 | Crypto.com | 09/02/2024 |
Whalefin Markets Limited^ | 不适用 | WhaleFin | 21/02/2024 |
Flying Hippo Technologies Limited^ | 不适用 | Matrixport HK | 26/02/2024 |
Nebulas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Nebulas Exchange | 25/10/2024 |
*牌照申请如不完备及/或有重要问题尚未解决,可能会被证监会退回。
#根据证监会先前设置的自愿性受规管制度的原有申请者。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3G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 – 如欲了解某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更多资料(如其营业地址、电邮地址、网站地址及/或发牌条件),请参阅证监会的公众纪录册。
对投资者的备注:
备注1:本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因此,本名单所载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资料,可能并不是最新的资料。申请情况可能在每次更新期间出现变化。
本名单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并不一定会最终获发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本名单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能会被移除:
如证监会正式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发牌,此名单中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被转移至“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证监会的拒绝决定可能不会即时反映于本名单中,因该拒绝决定需要根据法律生效。
备注2:在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包括:
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
本名单列出由于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而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中移除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能会被加入本名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递交牌照申请日期 | 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日期 | 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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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中文 | ||||
AMMBR (HK) LIMITED | 不适用 | Ammbr | 29/09/2023 | 06/10/2023 | 被撤回 |
BitHarbour (Hong Kong) Limited | 币风港(香港)有限公司 | BitHarbour | 11/01/2024 | 29/01/2024 |
被撤回 |
Meex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 不适用 | Meex | 12/10/2023 | 07/02/2024 | 被退回 |
HBGL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uobi HK | 20/02/2024 | 23/02/2024 | 被撤回 |
BX SERVICES LIMITED | 不适用 |
HKVAEX |
04/01/2024 |
28/03/2024 | 被撤回 |
Willows Asi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永浩亚洲科技有限公司 | IBTCEX | 22/02/2024 | 13/05/2024 | 被撤回 |
QuanX Lab Limited | 全毅科技有限公司 | QuanXLab | 29/02/2024 | 13/05/2024 | 被撤回 |
HBGL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uobi HK | 26/02/2024 | 14/05/2024 | 被撤回 |
Gate Digital Limited |
不适用 | Gate.HK | 28/02/2024 | 22/05/2024 | 被撤回 |
OKX Hong Kong FinTech Company Limited | 不适用 | OKX | 16/11/2023 | 24/05/2024 | 被撤回 |
Hong Kong VAEXC Limited | 不适用 | VAEX | 25/11/2023 | 24/05/2024 | 被撤回 |
Spark Fintech Limited | 不适用 |
Bybit |
31/01/2024 | 31/05/2024 | 被撤回 |
hi5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KX |
29/02/2024 | 17/07/2024 | 被撤回 |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Xchange Limited | 不适用 | HKDAX | 27/08/2024 | 09/10/2024 | 被撤回 |
Bitcoin World Technology Limited |
不适用 |
bitcoinworld |
17/05/2024 |
10/10/2024 |
被退回 |
*本名单仅列出证监会将某申请者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原因。
**证监会的拒绝决定可能不会即时反映于本名单中,因该拒绝决定需要根据法律生效。
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本名单列出根据法例须在指定限期内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
投资者应参閲以上证监会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取得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证监会亦提醒投资者警惕在须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
在结业期内,这些平台营运者不准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服务,除非作出该作为,纯粹是为了结束其业务,则作别论。此外,证监会亦会要求它们停止所有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市场推广活动。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地址 (商业地址,电邮及/或网站) |
须完成结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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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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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制度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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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类别 |
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营运虚拟资产交易所) |
发牌范围 |
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
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
拟获发牌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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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为免违反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申领牌照。
如何申请
请透过WINGS向证监会递交牌照申请。请参阅证监会网站所载的WINGS用户指南及网上示范,以了解如何开设WINGS帐户及如何在WINGS上拟备申请。
为了简化申请程序,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申请文件
请向证监会递交:
费用
申请费用如下:
申请的类别 |
牌照类别 |
申请费用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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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团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4,740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4,740 |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代表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1,790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代表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1,790 |
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2,950 |
核准成为负责人员(《打击洗钱条例》)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2,950 |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手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实用的发牌指引,当中载有详细程序,旨在指导它们如何申领牌照,以及说明它们在取得牌照后需要持续作出的相关通知和所需的其他申请。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以了解更多有关申请程序和流程的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
此外,证监会已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而订的发牌制度的实施安排发出通函,同时亦就《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过渡安排发布另一份通函。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6月1日
其他虚拟资产相关活动
证监会除了规管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外,同时亦会监管下列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中介人:
有关适用监管规定的更多资讯,请按此。
就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现时规管:
证监会对上述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的现行监管规定(即《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但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就将投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资产价值(最低额豁免规定)投资于虚拟资产或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例如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的管理而言,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制度来规管这些基金经理。
就虚拟资产委托帐户管理服务而言,证监会亦会对提供这些服务但(按投资组合计)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持牌法团的牌照施加《虚拟资产基金经理条款及条件》。
若第1类中介人获其客户授权以委托投资的形式提供附加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即有关活动纯粹因某中介人提供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而随之进行),则该中介人代表各客户投资于虚拟资产时,不应超出最低额豁免规定(按投资组合计)。
就第1类及/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可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及/或谘询服务。
证监会对这些中介人的牌照施加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或谘询条款及条件》),从而对它们作出规管。《虚拟资产交易或谘询条款及条件》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为本,当中载列的监管规定乃摘取自适用于就证券进行交易及谘询活动的中介人的现行监管规定,并已因应虚拟资产所衍生的特定风险作出修改。
为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中介人如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持牌平台)合作,不论是透过介绍客户到有关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或与有关平台开设综合帐户。
证监会根据现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制度来规管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所有规管投资产品销售的现行规定(包括复杂产品制度)均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分销活动。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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