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旨在维持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严格的合规要求和持续的监管,香港SFC牌照持牌机构享有高度国际认可,增强企业品牌和投资者信心。以下是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金融牌照的深度介绍,涵盖牌照分类、业务范畴、申请要求及发牌程序等内容,由仁港永胜唐生讲解:
✅ 点击这里可以下载PDF文件:发牌手册,适当人选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胜任能力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香港的公司型投资基金结构
一、你是否需要领取牌照或注册?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
受规管活动的类别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订明了十三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类受规管活动加以定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有关各类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载于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普遍來说,假如你并非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领取牌照:
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注册:
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无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纪錄册的人士。该纪錄册可在金管局网站(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阅。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均被称为“中介人”。就发牌而言,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
本部概要地阐释可能获豁免遵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规定的某些情况。假如你需要更切合你的情况的指引,便应參阅《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谘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为求简明起见,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页的其余部分所提述的"牌照"与"注册"具有相同涵义,而“持牌/领牌/获发牌"与“获授予注册"亦具有相同涵义。
附带豁免
假如你进行的若干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已获发牌的另一类受规管活动,你便可能无须就前者领牌。在断定附带豁免是否适用于某项活动时涉及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有关活动是否附属于持牌法团已获发牌或将获发牌进行的其他受规管活动,是否就有关活动收取独立的费用,以及有关活动是否构成持牌法团业务的主要部分。附带豁免可能适用于以下情况: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并拟进行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假如你拟进行的第4类、第6类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的证券交易业务,你便无须就这三类受规管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股票经纪为其本身的证券客户提供投资意见或管理委托帐户。
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并拟进行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假如你拟进行的第5类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的期货合约交易业务,你便无须就这兩类受规管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期货经纪为其本身的期货客户提供投资意见或管理委托帐户。
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并拟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或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假如你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纯粹是由于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而産生,你便无须就该等受规管活动领牌(就第4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而言,该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涉及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投资组合管理)。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基金经理为其本身的客户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时,向交易商发出交易指示或提供投资建议/研究报告。
证券交易商──保证金融资人的豁免
假如你已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便无须另行就第8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领牌,以进行向你的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活动。然而,你需要就缴足股本方面遵守更严格的财政资源规定,才可进行有关活动(请參阅持牌法团 > 特定核准准则> 财政资源)。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同时为本身的证券客户提供保证金融资的股票经纪。
请注意,在所有情况下,认可财务机构一律无须就第8类受规管活动注册,以进行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活动。
信贷评级服务
假如你有意拟备信贷评级以供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你便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领牌。
如商号所拟备的信贷评级只供其内部使用,例如银行评估对手风险的内部系统,由于该等信贷评级不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亦不会在合理期望下如此散发或分发,该商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言,相当可能不会被视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同样地,如商号(例如商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只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有关除个人以外的任何实体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亦相当可能无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亦不包括在该规管制度之内,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信贷评级”的定义并不涵盖有关个人信用可靠性的意见。
另请参阅《常见问题》(信贷评级机构)。
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豁免
假如你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并只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便无须就期货或证券交易的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适用于下列情况:
涉及期货合约的交易
涉及证券的交易
涉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豁免
假如你纯粹向你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你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与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意见或服务,你便无须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提供意见的活动
这项豁免不应适用于某法团向其集团成员公司就该集团成员公司的客户资产提供意见的情况。然而,假如向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投资意见及/或相关研究报告以供其自行使用,尽管该集团成员公司在为其客户服务时可能全部或部分依赖该等意见/研究报告,但若该集团成员公司是以本身的名义向客户提供意见/研究报告,并且在提供有关意见/研究报告之前已评估法团的意见,则上述豁免仍然适用。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这项豁免仅适用于某法团向其所属集团的(全资)成员公司就该集团成员公司的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情况,而不应将其理解为适用于对集团成员公司客户的资产的管理。管理属于第三方的资产将构成“资产管理”并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
专业人士的豁免
假如你是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而你提供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你作为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的专业执业,你便无须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广播业者/新闻工作者的豁免
假如你透过下列途径就证券、期货合约或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发出相关的分析或报导,便无须就第4类、第5类或第6类受规管活动(视属何情况而定)领牌:
信托公司的豁免
涉及证券的交易
假如你是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的信托公司,并以某集体投资计划的代理人身分代表你的主事人执行派发申请表格、赎回通知、转换通知及成交单据,及/或收受金钱及发出收据等职能,你便无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领牌。
涉及提供投资意见的活动
作为信托公司,假如你提供的投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你所履行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便无须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若出任酌情信托的信托人的信托人公司委任适当人士管理有关的投资组合,或实际上在履行其信托人职务时依据专业意见行事,则无须获发牌照。然而,若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成为信托人公司独立或独特的业务,则有关信托人公司多数不可援引完全附带的豁免,而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就“杠杆式外汇交易"订定多种豁除情况。举例说,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便无须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注册,亦可进行有关的活动。
《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豁免)规则)列出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杠杆式外汇交易"定义部分第(xiii)段所提述的豁免的规定及条件。详情请參阅有关条文。
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发出的牌照,只准许持牌人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在香港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因此,持有牌照的法团或个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业务,该法团或个人必需确保本身已全面遵从该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金融科技
证监会监管沙盒
商号如能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便可于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即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进行受规管活动。为了尽量减低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证监会可能对合资格商号施加发牌条件,及在合资格企业于沙盒内营运时对其进行较为严谨的监察及监督。
另请参阅《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
商号如有意管理包含多于10%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符合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该等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将以发牌条件的形式施加,而这些发牌条件是参考一套条款和条件而订立。
另请参阅《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及该声明的附录《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和《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条款及条件》。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商号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已在《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指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监会于2019年引入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如有意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可向证监会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另请参阅《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券型代币的发行
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很有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
另请参阅《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比特币期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传统交易所交易并受其规则所规限的比特币期货被视为“期货合约"。因此,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业务的人士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
另请参阅《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在互联网提供金融财经资讯
定期刊物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就证券提供意见"及“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定义部分,明确地作出若干豁除,使该等定义不包括任何人透过普遍地可供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所提供的有关意见(请參阅豁免 > 广播业者/新闻工作者的豁免)。互联网刊物如能符合有关条文的规定,这项发牌豁免亦可适用。
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定义范围甚为广泛。以目前情况而言,发牌规定一般不会涵盖纯粹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的活动(不論是否透过互联网提供),而有关活动须不涉及就任何特定证券/期货合约而作出推荐或投资意见。发牌规定一般亦不会涵盖复制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的人士的整份研究报告的活动。
提供分析工具
金融财经资讯网站一般会提供有助作出投资决定的分析工具。一般而言,举凡分析工具能够提供其用户不同选择的投资机会或推荐意见,该分析工具的提供者便可能会被视作"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例子之一:若分析工具可以就用户决定的投资需要(例如其规避风险的程度、投资年期或预期的现金流量)而特别地作出推荐的话,该分析工具便属此类。然而,如果所提供的分析工具纯粹在具透明度的过程中用以过濾公开數据的话,便不会构成提供意见的活动。举例说,提供可以辨别特定行业内市盈率低于某个预设值的股份,或可以辨别过往投资的年度回报高于某个预设值的投资基金的电脑程式,都不会导致其提供者须申领牌照或注册。
提供网上服务
连结到其他金融财经网站的超连结
纵使超连结可能会相連至获发牌照或获注册的人士的网站,但该超连结的单纯存在本身并不会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或注册。然而,诱使或邀请任何人透过该连结以浏览相关的网站,则可能会导致有关人士须领取牌照或注册。若任何人士向证券/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代表介绍客户,藉以取得佣金、回佣或其他报酬,则可能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因而须领取牌照或注册。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一个法团如提供《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定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则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取得认可,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以提供该服务。作为一般惯例,如果该法团已是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其便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拟递交该等申请的中介人,应首先參阅《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并在有需要时就相关的业务计划谘询其专业顾问。
买卖盘传递设施
请注意,提供电子买卖盘传递设施及仅允许客户就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每月认购进行登记,或传达定期认购和赎回指令的网上设施,一般不会视为属第7类受规管活动。如果中介人拟透过互联网以上述设施的形式进行交易活动,便须:
中介人有责任确保其拟提供的买卖盘传递服务或其他的电子服务,并非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就"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所定义的范围之内。倘若有关服务属于该范围之内,则该中介人便须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
金融培训
提供金融培训或分享一般投资知识(如在教室内或透过互联网)通常不须获证监会发牌。然而,若导师或网页由提供一般投资知识,转为向学生/浏览者推荐特定的股票,或诱使他们买卖证券,该培训机构、导师及/或网页内容提供者可能须持有证监会牌照。
推销或奖励计划
中介人在提供与其聯属公司合办的推销计划时,应特别留意有关的发牌规定。它们尤其应当小心确保该等宣传活动不会导致其可能并未领牌或注册的聯属公司进行了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或其他受规管活动。
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实施奖励计划,藉此当任何公众人士(以进行业务的方式)向其成功介绍客户之后,以佣金、回佣等形式酬谢该公众人士,有关计划通常是不会被接受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介绍人从事未经发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本身亦可能会被指协助及教唆上述罪行。经由上述方式介绍的客户,亦有可能得不到监管制度下的适当保障。此外,介绍人本身亦未必是执行该项职能的适当人选。
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法团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然而,任何公司如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或债权证便不包括在“证券”一词的定义内。因此,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或“创业资金”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是无须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然而,在很多个案中,若法团就不属于《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则有关法团很大可能须取得牌照 。
视乎其业务模式,法团可能须取得牌照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作为一般指引:
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买卖的金融工具的性质、他们的客户和他们所用的记帐结构。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商经纪可能会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或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如交易商经纪进行上述任何活动,除非可依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定的豁免,否则必须根据该条例申领适当的牌照。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ILAS)
一般来说,证监会认为纯粹经营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及其他保险产品的保险人、企业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不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然而,情况若稍有不同,亦可能会引致对法定条文的诠释有所不同。假如保险人、企业保险经纪或保险中介人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即可能会产生该条例下的须获发牌照的责任。
向合规主任/内部律师发牌
若包括合规主任和内部律师在内的后勤办公室职员所执行的职能,与其法团获发牌从事的受规管活动并无直接关系,证监会一般来说是不会向他们发牌的。若持牌人士因在商号内的职位转变而成为后勤办公室职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d)条,该人应立即要求将其牌照撤销。
根据一般原则,证监会认为必须将执行合规或法律相关职能与执行构成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工作予以区分。若不对两者作出区分,便会出现合规主任或内部律师进行其所受雇的法团获发牌从事的受规管活动,但同时又负责监察该等活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因而形成本质上的冲突。
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行使投资酌情权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任何法团如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证监会一般预期该法团应能行使投资酌情权,以为客户作出投资决定。该法团亦必须被适当地授与有关的投资酌情权。
家族办公室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范围,该家族办公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然而,家族办公室应注意,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不得声称其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举例来说,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以内部单位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管理信托资产,该单一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因为它不会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以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业务形式而设立的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若家族办公室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那些服务是否属于第1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另请参阅《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可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但前提是有关中介人须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7.1(b)所载的资格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中介人的牌照或注册不应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如中介人是持牌法团,它应同时符合额外的财务资源规定。该中介人应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附录A所载有关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计划财产的规定。证监会可对中介人的牌照或注册施加条件,要求有关中介人必须符合作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所有适用规定。
另请参阅《有关实施修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及《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常见问题》(只备有英文版)(问题6A)有关须呈交的文件。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监会将受规管活动分为13类(其中第11、12类尚未正式实施),以下是核心牌照的业务范畴:
业务范畴: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买卖、配售及包销;可持有客户资产(需实缴股本≥500万港元)。
细分:分为“大1号”(持有客户资产)和“小1号”(仅分佣,已停发新牌照)。
业务范畴:指数、商品期货合约的经纪及自营交易。
业务范畴: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需高资本门槛(实缴股本≥500万港元)。
业务范畴:证券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常与1号或9号牌照组合使用。
业务范畴:期货合约的投资分析与建议。
业务范畴:IPO保荐、并购咨询及合规意见,分为大6(保荐资格)、中6(并购咨询)、小6(合规意见)。
业务范畴:运营电子交易平台(如暗盘交易系统),近年新增虚拟资产交易权限。
业务范畴:以客户证券为抵押提供融资,需高额保证金(≥1000万港元)。
业务范畴:全权委托管理基金及投资组合,分“大9号”(可持有客户资产)和“小9号”(需第三方托管)。若涉及虚拟资产,需额外申请升级。
业务范畴:对机构、债券及主权信用评级,目前仅国际机构(如标普、穆迪)持有。
业务范畴: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业务范畴: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业务范畴: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业务范畴:需同时申请1号、7号牌照,覆盖证券交易及自动化服务,并符合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要求。
注明:#就发牌而言尚未实施
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要求
根据《香港SFC发牌手册-2024年》中的内容,香港证监会(SFC)对持牌法团根据不同受规管活动要求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如下:
仁港永胜唐生指出:这些是各类受规管活动的缴足股本和速动资金最低要求。不同的受规管活动有不同的要求,具体依据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如需进一步协助,包括申请、合规指导及后续维护服务,请随时联系仁港永胜业务顾问获取帮助,以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需在香港注册成立或登记的海外公司,具备实际办公地址(甲级写字楼优先)。
1号牌照:实缴股本≥500万港元,流动资金≥300万港元。
9号牌照:实缴股本≥1000万港元(大9号),速动资金≥300万港元。
虚拟资产牌照:需额外满足技术安全评估及第三方漏洞测试。
负责人员(RO):至少2名RO,其中1人需为执行董事,通过证监会考试或具备5年以上相关经验;RO需终身负责合规监督。
核心职能主管:包括风险管理、合规、IT等8项职能,可由不同人员兼任。
需建立独立合规部门,提交定期财政资源申报表;反洗钱机制需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合规服务:选择一间专业专注的合规服务商协助牌照申请及后续维护及合规指导尤为重要,在此推荐选择仁港永胜。
申请方式
自主申请:需准备商业计划书、合规手册、RO资质证明等,审核期6-15周。
收购现成牌照:通过证监会股东变更审查,最快1个月完成。
迅速发牌程序(虚拟资产)
申请者需先整改并完成第三方评估(如漏洞测试),证监会通过三方协议监督后续评估,评估完成后解除业务限制。
2024年12月已有4家平台通过此程序获牌。
审批时间
常规牌照:平均14周(私募基金)至6-8个月(9号牌照)。
虚拟资产牌照:受迅速程序影响,周期缩短至3-6个月。
公司必须于香港注册成立。
公司架构必须清晰且适当,包括董事、高管人员、负责人员(RO)。
必须具备相关牌照类别的从业经验及专业资质。
每个受规管活动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其中一名必须为常驻香港的执行董事。
公司股东、高管及员工均需符合SFC的适当人选标准,包括诚信、财务状况及能力。
必须维持SFC规定的财政资源及速动资金要求。
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及反洗钱程序。
公司章程及注册文件
业务计划及合规手册
财务状况证明
股东及董事的适当人选文件(如履历、专业资格证明)
内部控制程序文件
负责人员(RO)资格证明
准备阶段:制定业务计划,整理合规文件。
提交阶段:通过SFC的网上申请系统WINGS提交申请。
审查评估阶段:SFC审核所有提交文件及进行背景审查。
现场检查:可能进行公司现场考察。
批准发牌:完成审查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正式发牌。
每项受规管活动的首次申请费:港币4,740元
每项受规管活动的年费:港币4,740元
负责人员(RO)首次申请费:港币2,950元
负责人员(RO)年费:港币2,950元
每年需提交审计财务报告。
持续满足适当人选准则及财政资源要求。
定期更新公司及个人资料至SFC。
申请周期:一般为4-6个月,视申请材料完整性及SFC审查进度而定。
如经营多项受规管活动,需分别申请相应类别的牌照。
负责人员(RO)可以同时兼任多类受规管活动,但须具备相关经验及资质。
家族办公室:单一家族办公室若不以盈利为目的,可免牌照;多家族办公室需根据服务内容申请相应牌照。
附带豁免:若某类业务完全附带于已持牌业务,可豁免额外申请(如已持1号牌照的证券交易附带咨询业务)。
跨境优势:持牌机构可参与沪港通、债券通等跨境业务,并享受香港低税率(利得税16.5%)。
虚拟资产发展:2025年香港计划成立持牌平台咨询小组,推动生态建设;虚拟资产配置比例限制为管理规模的10%。
牌照组合建议:证券业务推荐“1+4+9号”组合,资产管理推荐“9号+虚拟资产权限”。
香港证监会通过分层牌照体系实现精准监管,企业需根据业务定位选择牌照并严格合规。近年来,虚拟资产和跨境服务成为发牌重点,迅速程序及数码化流程(如14周平均审批时间)提升了效率。建议复杂牌照申请通过专业中介(如仁港永胜)降低风险,并关注政策动态(如场外衍生工具第11、12类牌照进展)。
如需进一步协助,包括申请、合规指导及后续维护服务,请随时联系仁港永胜 www.jrp-hk.com 手机:15920002080(深圳/微信同号) 852-92984213(Hongkong/WhatsApp)获取帮助,以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最后更新日期: 2025年2月14日
证监会就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部分与香港证券市场有关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方面履行法定责任。该等条例均载有证监会有关的职能及职责。
《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属法例)为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法例。该条例具有立法效力,综合及修订与以下范畴有关的规例:
请点击本连结阅览《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属法例)的条文。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包括附属法例)赋予证监会认可股份或债权证的销售章程或授出相关豁免的权力。
请点击本连结阅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包括附属法例)的条文。
最后更新日期: 2015年9月14日
为协助业内人士遵守法例,证监会不时订立各类相关的守则和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69条)赋权证监会发表操守守则,就中介人及其代表须遵守的常规和标准提供指引。
业内人士如违反操守守则,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亦赋予证监会一般权力,可就以下事宜发出守则及指引:
不过,这些守则及指引并非附属法例,违反有关规则不会招致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诉讼。守则及指引旨在协助中介人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例如有关适当人选资格的规定,从而继续获得发牌或注册。
本会曾经发出多份涵盖各监管范畴的守则和指引,本栏载有现行版本及较早的版本(如有)以供查阅,并设有多元搜寻、索引及对照检索等搜寻功能。请按以下连结查阅守则或指引: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10月4日
✅ 点击这里可以下载PDF文件:
守则 | 最新的版本 | 过去的版本 |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2024年10月2日 | 二十七个版本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 | 2011年6月 | - |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 2003年 | - |
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守则 | 2003年4月 | 一个版本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 2020年9月11日 | 一个版本 |
集资退休基金守则 | 2024年10月 2日 | 七个版本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 2024年10月2日 | 七个版本 |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 | 2013年10月 1日 | 三个版本 |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 2024年10月2日 | 五个版本 |
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 | 2019年1月 1日 | 七个版本 |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 第I节:重要通则部分 第II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第III 节: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 第IV节: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 |
2024年10月2日 | 四个版本 |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2023年9月29日 | 十二个版本 |
✅ 点击这里可以下载PDF文件:
指引 | 最新的版本 | 过去的版本 |
---|---|---|
适用于根据产品守则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宣传指引 | 2013年4月 | 一个版本 |
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 | 2003年4月 | 一个版本 |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衍生工具场外交易活动的核心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 | 2003年4月 | 一个版本 |
持牌法团的追讨债务指引 | 2003年4月 | 一个版本 |
适当人选的指引 | 2022年1月1日 | 四个版本 |
集体投资计划互联网指引 | 2013年4月 | 两个版本 |
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 2023年6月1日 | 两个版本 |
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 | 2017年5月15日 | - |
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2017年5月15日 | - |
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 | 2023年12月22日 | 两个版本 |
淡仓申报指引 | 2012年6月18日 | - |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 | 2023年6月6日 | 一个版本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 2023年6月1日 | 七个版本 |
电子公开发售指引 | 2003年4月 | 一个版本 |
市场探盘指引 | 生效日期: 2025年5月2日 | - |
降低及纾减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黑客入侵风险指引 | 2017年10月27日 | - |
就核准法团为核准借出代理人而发出的指引 | 2003年4月 1日 | - |
豁免上市法团使其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规限的指引 | 2014年9月 5日 | 两个版本 |
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 | 2016年9月 1日 | 一个版本 |
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 | 2019年4月 4日 | - |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 2023年6月1日 | - |
胜任能力的指引 | 2024年10月2日 | 三个版本 |
- 附录 C | 2011年6月 | - |
持续培训的指引 | 2022年1月1日 | 两个版本 |
与证券服务有关的费用及收费披露指引 | 2005年1月 1日 | - |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2012年6月 | - |
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获豁免基金经理的资格的指引 | 2001年4月10日(修订于2010年9月30日) | - |
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获豁免自营买卖商的资格的指引 | 2001年4月10日(修订于2010年9月30日) | - |
上市结构性产品推广材料的指引 | 2006年9月 | - |
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 | 生效日期: 2019年7月 6日 (较原定的2019年4月6日延后三个月) | - |
宽免缴付若干牌照费用的指引 | 2003年3月 | - |
有关申请放宽在根据《公司条例》(第32 章)办理招股章程注册时需遵从的程序事宜的指引 | 2003年2月21日 | - |
有关《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下 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资格的经修订程序的指引 ( 适用于属综合国际财务集团一部分的自营买卖商 | 2005年8月(修订于2010年9月30日) | - |
有关《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下的获豁免基金经理资格的经修订程序的指引( 适用于属综合国际财务集团一部分的基金经理 ) | 2005年8月(修订于2010年9月30日) | - |
支付及市场基建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适用范围的指引 | 2016年5月27日 | 一个版本 |
根据《公司条例》作出股份及债权证要约时使用要约认知材料及简明披露材料的指引 | 2003年3月 | 一个版本 |
有关采用"双重招股章程" 机制以进行根据《公司条例》(第32 章)规定需发出招股章程的股份或债权证的同一计划性要约的指引 | 2003年2月21日 | - |
向基金经理发出有关《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2的交易披露责任的指引 | 2017年1月12日 | 一个版本 |
适用于参与GEM股份配售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的指引 | 2022年8月5日 | 一个版本 |
发牌手册 | 2024年10月2日 | 四个版本 |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手册(只备有英文版) | 2023年6月1日 | - |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 2003年4月 1日 | 一个版本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 披露权益 | 2024年5月24日 | 四个版本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 2023年6月1日 | 四个版本 |
浅白语言计划 - 如何撰写清楚易明的公布 | 1997年7月 | - |
适用于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人的风险管理指引 | 2023年8月25日 | - |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适用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B部下的受规管人士) | 2023年6月1日 | - |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人士) | 2018年8月10日 | 两个版本 |
提高商号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能力的建议监控措施及程序 | 2003年4月 | - |
证监会是主要司法管辖区内最先就广泛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引入全面的监管制度的少数监管机构之一。证监会的监管制度旨在涵盖公众接触到虚拟资产的所有界面,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廉洁稳健,以及管控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证监会的监管理念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首要原则为本。
证监会规管下列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中介人:
有关证监会就虚拟资产的刊物,请按此。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9月28日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制度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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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类别 |
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营运虚拟资产交易所) |
发牌范围 |
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
运用可配对客户交易指示的自动化交易系统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并随同该等交易服务提供附加的保管服务的中央平台 |
拟获发牌的人士 |
|
|
* 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为免违反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申领牌照。
如何申请
请透过WINGS向证监会递交牌照申请。请参阅证监会网站所载的WINGS用户指南及网上示范,以了解如何开设WINGS帐户及如何在WINGS上拟备申请。
为了简化申请程序,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申请文件
请向证监会递交:
有关详情,请参阅2025年1月16日发出的通函及常见问题 - 牌照申请所需的外部评估报告。
费用
申请费用如下:
申请的类别 |
牌照类别 |
申请费用的金额 |
---|---|---|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团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4,740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4,740 |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代表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1,790 |
《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代表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1,790 |
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 |
每类受规管活动$2,950 |
核准成为负责人员(《打击洗钱条例》) |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就虚拟资产服务而言,$2,950 |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手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实用的发牌指引,当中载有详细程序,旨在指导它们如何申领牌照,以及说明它们在取得牌照后需要持续作出的相关通知和所需的其他申请。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手册》以了解更多有关申请程序和流程的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
此外,证监会已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而订的发牌制度的实施安排发出通函,同时亦就《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过渡安排发布另一份通函。
最后更新日期: 2025年1月16日
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下列名单,旨在告知公众有关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本名单列出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如欲了解个别平台营运者的更多资料,请点击中央编号的连结或参阅证监会的公众纪录册。
证监会发表本名单,并不表示对任何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表现或信用作出保证。
中央编号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发牌日期 | |
---|---|---|---|---|
英文 | 中文 | |||
BPJ213 |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 OSL数字证券有限公司 | OSL Exchange | 15/12/2020 |
BPL992 |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 HashKey Exchange | 09/11/2022 |
BPW549 |
Hong Kong Virtual Asset Exchange Limited |
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
HKVAX | 03/10/2024 |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EX Limited |
香港数字资产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HKbitEX | 18/12/2024 | |
BUA970 | Accumulus GBA Technology (Hongkong) Co., Limited | 云账户大湾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Accumulus | 18/12/2024 |
DFX Labs Company Limited |
不适用 |
DFX Labs | 18/12/2024 | |
Thousand Whales Technology (BVI) Limited |
不适用 |
EX.IO | 18/12/2024 | |
Panthertrade (Hong Kong) Limited |
猎豹交易(香港)有限公司 |
PantherTrade |
27/01/2025 | |
YAX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YAX | 27/01/2025 | |
BUQ956 | Bullish HK Markets Limited | 不适用 | Bullish | 18/02/2025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
本名单列出牌照申请尚未获证监会批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请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备注1),并包括那些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在本名单列出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均未获证监会发牌,且未必遵守证监会的要求。请注意证监会并没有正式向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发牌。
本名单的目的是为帮助公众判断一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有对其向证监会申请牌照的情况作出失实或误导性的陈述。
投资者应参閲以上证监会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取得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证监会亦提醒投资者警惕在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平台上(该申请者并不一定会最终获发牌,并可能须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或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包括任何不受规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备注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如非被当作获发牌不应在香港开展其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递交牌照申请日期* | |
---|---|---|---|
英文 | 中文 | ||
Hong Kong BGE Limited | 不适用 | BGE | 不适用# |
Victory Fintech Company Limited | 胜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VDX | 不适用# |
NewBX Limited^ |
不适用 |
Bixin.com | 24/01/2024 |
HighBlock Limited | 不适用 | bitV | 06/02/2024 |
Foris DAX HK Limited^ |
不适用 | Crypto.com | 09/02/2024 |
Whalefin Markets Limited^ | 不适用 | WhaleFin | 21/02/2024 |
Flying Hippo Technologies Limited^ | 不适用 | Matrixport HK | 26/02/2024 |
Nebulas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Nebulas Exchange | 25/10/2024 |
*牌照申请如不完备及/或有重要问题尚未解决,可能会被证监会退回。
#根据证监会先前设置的自愿性受规管制度的原有申请者。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3G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 – 如欲了解某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更多资料(如其营业地址、电邮地址、网站地址及/或发牌条件),请参阅证监会的公众纪录册。
对投资者的备注:
备注1:本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因此,本名单所载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资料,可能并不是最新的资料。申请情况可能在每次更新期间出现变化。
本名单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并不一定会最终获发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本名单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能会被移除:
如证监会正式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发牌,此名单中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被转移至“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证监会的拒绝决定可能不会即时反映于本名单中,因该拒绝决定需要根据法律生效。
备注2:在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包括:
证监会发表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并不表示:
证监会保留退回或拒绝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牌照申请的权利。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6月3日
本纪录册载列(1)自2003年4月1日(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生效日期)起,所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人(即持牌人士及法团)及注册机构的资料;及(2)自2023年6月1日(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生效日期)起,所有《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人(即持牌人士及提供者)的资料。
请选择:
于2025年4月更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持牌人及注册机构资料 (只提供英文版) :
最后更新日期: 2025年5月2日
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
本名单列出由于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而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中移除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的名称可能会被加入本名单:
有关牌照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申请者名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递交牌照申请日期 | 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日期 | 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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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中文 | ||||
AMMBR (HK) LIMITED | 不适用 | Ammbr | 29/09/2023 | 06/10/2023 | 被撤回 |
BitHarbour (Hong Kong) Limited | 币风港(香港)有限公司 | BitHarbour | 11/01/2024 | 29/01/2024 |
被撤回 |
Meex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 不适用 | Meex | 12/10/2023 | 07/02/2024 | 被退回 |
HBGL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uobi HK | 20/02/2024 | 23/02/2024 | 被撤回 |
BX SERVICES LIMITED | 不适用 |
HKVAEX |
04/01/2024 |
28/03/2024 | 被撤回 |
Willows Asi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永浩亚洲科技有限公司 | IBTCEX | 22/02/2024 | 13/05/2024 | 被撤回 |
QuanX Lab Limited | 全毅科技有限公司 | QuanXLab | 29/02/2024 | 13/05/2024 | 被撤回 |
HBGL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uobi HK | 26/02/2024 | 14/05/2024 | 被撤回 |
Gate Digital Limited |
不适用 | Gate.HK | 28/02/2024 | 22/05/2024 | 被撤回 |
OKX Hong Kong FinTech Company Limited | 不适用 | OKX | 16/11/2023 | 24/05/2024 | 被撤回 |
Hong Kong VAEXC Limited | 不适用 | VAEX | 25/11/2023 | 24/05/2024 | 被撤回 |
Spark Fintech Limited | 不适用 |
Bybit |
31/01/2024 | 31/05/2024 | 被撤回 |
hi5 (Hong Kong) Limited |
不适用 |
HKX |
29/02/2024 | 17/07/2024 | 被撤回 |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Xchange Limited | 不适用 | HKDAX | 27/08/2024 | 09/10/2024 | 被撤回 |
Bitcoin World Technology Limited |
不适用 |
bitcoinworld |
17/05/2024 |
10/10/2024 |
被退回 |
*本名单仅列出证监会将某申请者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移除的原因。
**证监会的拒绝决定可能不会即时反映于本名单中,因该拒绝决定需要根据法律生效。
本名单列出根据法例须在指定限期内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
投资者应参閲以上证监会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取得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称。证监会亦提醒投资者警惕在须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
在结业期内,这些平台营运者不准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服务,除非作出该作为,纯粹是为了结束其业务,则作别论。此外,证监会亦会要求它们停止所有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市场推广活动。
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名称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
地址 (商业地址,电邮及/或网站) |
须完成结业的日期 | |
---|---|---|---|---|
英文 | 中文 |
相关信息
最后更新日期: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