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义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已被修订及引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并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香港海关将会负责该制度,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四类物品: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1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港币12万元限额包括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在2023年4月1日注册制度开始前,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请注册。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如该人士有意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现金或非现金),则须在交易前获得注册。
除注册人外,任何人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获授权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是注册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 元及监禁6个月。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在任何指明现金交易完成后一日内,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离开香港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其中包括该交易商及/或交易商代表(如适用)的行程数据及基本数据、客户数据及交易详情等。
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指明现金交易,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3个月。
A类注册申请手续简单。交易商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或小贩执照,便可以提交申请,并附上所有业务处所的详情、通讯地址和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会为合法目的而经营的声明。只要注册交易商继续经营并支付年费,A 类注册将一直保持有效。
至于 B 类注册,如《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般,申请人须通过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申请人除了须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执照,并提供所有业务处所地址和通讯地址外,还须证明其有能力满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附表 2及《B类注册交易商从事贵金属和宝石交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所规定的相关要求。B 类注册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并且必须在注册到期前至少 60 天提交续期申请。
表格
表格及填表须知 – 申请 (持有商业登记证)
其他表格及填表须知
DPMS iPASS是香港海关(「海关」)推出的网上自我评估工具,旨在让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透过操作简单的网上自我评估,迅速了解他或她是否须要申请贵金属及宝石注册交易商注册,须要申请哪一类注册,以及是否具备申请的条件。
海关在批准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时,会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DPMS iPASS列出的因素。
参与者大约需要5至10分钟,回答自我评估设定的所有问题。进行评估前,参与者应细阅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和关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海关刊物。评估结果将显示参与者为「不需要申请注册」,或「须要申请A类或B类注册」及其准备度为「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或「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详情可浏览海关网页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系统专页。
等级 | 须要的注册类别及注册资格准备度 |
---|---|
灰色 | 不须要申请注册 |
绿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高及合资格 |
黄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中等及合资格 |
红色 | 须要申请A类/B类注册,注册准备度较低/未合资格 |
欢迎参与者电邮至 dpms_enquiry@customs.gov.hk 或致电热线3580 1483 (中文) 或3580 1484 (英文),与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联络,作进一步查询。
申请费用参照表
详情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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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为A类注册人 | $260 |
根据第53ZUH条须由A类注册人缴付的每年费用 | $195 |
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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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以下注册人的注册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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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成为B类注册人的最终拥有人 | 申请所关乎的每一人$690 |
申请批准成为B类注册人的合伙人 | 申请所关乎的每一人$690 |
申请批准成为B类注册人的董事 | 申请所关乎的每一人$690 |
指引
法例
物品包括:
贵金属:
宝石:
贵重产品: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¹:
除珠宝或表外,贵重产品并不涵盖只包含或附有很少量贵金属或宝石的物品,例如医疗器具、工业设备、电子产品、食品、饮料及文具等。
¹ 例子:金银业贸易场黄金白银合约及珠宝金行的供金券。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TZ及53ZU条,任何人士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例外情况:若任何人在经营物流服务业务时,仅因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则不属于受监管的交易行为。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见问题4和5),均须向海关注册。
豁免范围:
² 包括:
附属公司是否获豁免?
若该金融机构进行附属于主要业务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则可豁免注册。但其子公司如不属于条例中获豁免注册的机构,则仍须注册。
任何人或公司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根据《小贩规则》(第132AI章)发出的有效牌照均可提出注册申请。
可以。即使交易商没有实体商铺(如上门销售或虚拟店),仍须注册。
是的,注册人须在变更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海关。
注册类别 | 申请费 | 年费 | 适当人选评定费 |
---|---|---|---|
A类注册 | 港币 260 元 | 港币 195 元 | 无 |
B类注册 | 港币 1,970 元 | 港币 1,060 元 | 每名适当人选 港币 650 元 |
过渡期优惠:
费用是否可退?
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若在香港进行指明现金交易,须在交易完成翌日或离港前向海关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是否适用过渡期?
小册子及海报
如需进一步协助,包括申请、合规指导及后续维护服务,请随时联系仁港永胜 www.jrp-hk.com 手机:15920002080(深圳/微信同号) 852-92984213(Hongkong/WhatsApp)获取帮助,以确保业务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