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之利益冲突介绍,根据香港证监会SF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 年 6 月》版本整理出来的内容,如下:
13.1 平台营运者应避免及确保其有联系实体、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有联系者避免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占有任何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项关系导致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若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有联系者无法避免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中行事,平台营运者便应事先向客户作出适当的披露(如适用),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管理有关冲突,及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13.2 除非是平台营运者所订立的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及在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情况下,否则平台营运者不应就其本身账户或其拥有权益的任何账户参与虚拟资产的自营交易。
注: 就本段而言,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指那些平台营运者在接获:
13.3 除非是在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情况下,否则平台营运者应确保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任何法团不会透过平台营运者进行任何虚拟资产的自营交易(不论是在平台上或在平台以外进行)。
13.4 平台营运者不应参与自营的庄家活动。
13.5 平台营运者应订立及确保其有联系实体订立清晰的政策,当中列明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其员工在哪些情况下获准接受客户或其他交易对手方的馈赠、回佣或利益及所需的相应批准。
13.6 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用来管限僱员就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交易的政策,并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政策传达给僱员,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因这些交易而可能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这样做。就本指引第 XIII 部而言:
13.7 若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僱员获准在自己的账户和关连账户内就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交易:
13.8 高级管理层应密切监察在僱员自己的账户及关连账户内就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的所有交易。高级管理层不应在有关交易中拥有任何实益或其他权益,及应维持程序以侦测违规行为。
13.9 平台营运者应设有及确保其有联系实体设有程序,以确保客户的交易指示比较起其僱员的账户作出的交易指示,获得优先的处理,以及若其僱员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是为了“超前”于有待为客户或与客户进行的交易,则有关僱员不会(为该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该僱员或另一名客户的利益)进行该项虚拟资产交易。有关程序亦应确保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僱员不会基于其他可对虚拟资产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非公开资料来进行该等虚拟资产的交易,直至有关资料被公开为止。
13.10 除非平台营运者已接获另一平台营运者的书面同意,否则平台营运者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替该另一平台营运者的僱员进行虚拟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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