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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介绍

时间:2024-12-21 22:20:48 阅读:201

《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附表5 列出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监管下的受规管活动,即从事特定金融活动需要持牌或注册的业务范围。附表5为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牌和监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详细介绍:


1. 附表5的主要内容

附表5列出了香港9类主要的受规管活动3类附加活动(即11号、12号和13号牌照)。这些活动涵盖了证券、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金融服务领域。


2. 受规管活动的分类

(1) 主要9类受规管活动

  1. 第1类:证券交易

    • 包括证券买卖的执行及经纪服务。
    • 适用于证券交易商、经纪公司等。
  2.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包括期货买卖的执行及经纪服务。
    • 适用于期货经纪商和交易平台。
  3.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涉及杠杆外汇交易及相关的经纪或交易服务。
  4.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涉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及研究报告的提供。
  5.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涉及期货市场的投资建议或研究服务。
  6.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包括IPO咨询、并购重组建议等。
  7.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运营交易平台或电子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自动化交易功能。
  8.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包括为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服务,以支持证券交易。
  9. 第9类:资产管理

    • 涉及基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或提供证券和期货的资产管理服务。

(2) 新增的3类受规管活动

  1. 第10类:信贷评级服务

    • 涉及为证券或金融产品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2.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服务

    • 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经纪和撮合服务。
  3. 第12类:场外衍生工具清算服务

    • 涉及提供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中央清算服务。
  4. 第13类:信托或公司服务

    • 提供与信托或公司设立、管理相关的服务。

3. 受规管活动的应用

根据附表5的规定,任何在香港从事上述受规管活动的人或机构,都需要:

  1. 申请SFC牌照

    • 在进行相关业务之前,向SFC申请并获得合适的牌照。
    • 例如,从事证券买卖需要1号牌照,从事资产管理需要9号牌照。
  2. 满足“适当人选”要求

    • 包括良好的诚信记录、充足的行业经验和相关知识。
  3. 遵守监管要求

    • 包括资本要求、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4. 附表5的法律意义

附表5为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牌和监管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了需要受到SFC监管的金融服务范围。具体作用包括:

  1. 界定受规管活动范围

    • 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的指引,避免无牌经营。
  2. 保护投资者

    • 通过严格的牌照申请和监管,确保市场参与者的专业性和诚信。
  3. 维护市场秩序

    • 通过对持牌机构的持续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5. 违反附表5的法律后果

未获授权从事受规管活动属违法行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 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及罚款500万港元
  • 投资者若受到影响,可向相关机构追讨损失。

6. 附表5的重要性

附表5是香港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文件之一,它确保了所有从事关键金融活动的个人和公司都能在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从而保障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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