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附表5 列出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监管下的受规管活动,即从事特定金融活动需要持牌或注册的业务范围。附表5为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牌和监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详细介绍:
附表5列出了香港9类主要的受规管活动和3类附加活动(即11号、12号和13号牌照)。这些活动涵盖了证券、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金融服务领域。
第1类: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资产管理
第10类:信贷评级服务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服务
第12类:场外衍生工具清算服务
第13类:信托或公司服务
根据附表5的规定,任何在香港从事上述受规管活动的人或机构,都需要:
申请SFC牌照
满足“适当人选”要求
遵守监管要求
附表5为香港金融市场的持牌和监管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了需要受到SFC监管的金融服务范围。具体作用包括:
界定受规管活动范围
保护投资者
维护市场秩序
未获授权从事受规管活动属违法行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附表5是香港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文件之一,它确保了所有从事关键金融活动的个人和公司都能在受监管的环境中运行,从而保障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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