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经纪业务登记要求
保险经纪的授权
保险经纪指作为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于香港经营或从香港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的业务的人,或经营就保险事宜提供意见的业务的人。
不论是独资经营,合伙经营,还是有限公司,都可以申请成为获授权的保险经纪。授权可直接向保险业监理处申请。
保险经纪的负责人员及业务代表也均需要进行登记。
负责人员及业务代表的提名
保险经纪须提名一名负责人员。该负责人员须为适当人选,并须在资格及经验方面符合保险业监督所指明的最低限度规定。该人需处理该保险经纪的经纪业务。
业务代表指就保险事宜代表保险经纪向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提供意见,或代表该保险经纪为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在香港或从香港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的人士。
保险公司条例下的最低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41章)
保险业监督颁布了保险经纪的最低要求,涉及五个方面,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生效。
(A) 资格及经验产
该保险经纪或由保险经纪提名的负责人员,必须:
(1) 年满21岁或以上;
(2) 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居民而其工作签证条款(如有者)没有限制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3) 至少具有大学本科学位教育程度或同等学历,以及
(4) 持有认可的保险资格,并具备至少5年的保险业从业经验,包括至少2年的管理经验。
(B) 资本及净资产
非法团保险经纪须任何时间都在其保险经纪业务中备存最少港币500,000元最低资产净值。
法团保险经纪须任何时间备存最少港币500,000元的最低资产净值及缴足款股本。
厘定最低资产净值时,不包括所有无形资产,并须根据在本港公认的会计原则计算。
(C) 专业弥偿保险
保险经纪必须备存一份专业弥偿保单,为任何一次申索及任何一个12个月的保险期提供最低弥偿限额。最低弥偿限额须为:
1) 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超过一年的保险经纪,专业弥偿保单的生效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的保险经纪收入总额的两倍;
对于经营保险业务不足一年的保险经纪,专业弥偿保单涵盖日期内的12个月的预计保险经纪收入的两倍。
2) 港币3,000,000元
两者以数额较大者为准,最高款额为港币75,000,000元。
(D) 备存独立客户账户
保险经纪须把客户的款项存入一个单独的客户银行账户里。他不得将客户款项用于有关客户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妥善备存簿册及账目
会计及财政记录应对交易有充分说明,并能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保险经纪所经营业务的财政状况以及交易。该记录须备存妥善,以便适时地进行审计。
记录须以书面方式,载有经纪的所有交易细节,所有经纪业务带来的收入及由保险经纪支付的所有开支,并详细记录保险经纪的所有资产与负债。该记录须被保存不少于7年。
适当人选要求
保险经纪须符合适当人选的要求。他须本着最高诚信及正直进行业务。他亦须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独立及不偏不倚的意见。
保险经纪须谨慎及尽责去了解及满足客户的需求,并须确保其员工是执行相关工作的适当人选。他也须向客户说明保险合约的条款,遵守所有工作及操守指引和守则。
客户利益须放在首位。因此,保险经纪不得披露任何从客户取得的资料。保险经纪须为客户提供合适及准确的有关重要资料。
保存成员登记册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69条第3项规定,保险经纪须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保存一份其成员的登记册,记录保险业监督所要求的每位保险经纪团体成员的信息,并须将登记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公开让公众查阅。
申请表格
申请可向保險業監理處提出。
授权处理时间
处理授权申请,一般从提交申请文件至颁布原则上批准须4个月的时间。